医研产融合,推动临床成果转化
2024-06-18
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围绕重大疾病和关键技术,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临床诊疗技术创新、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显著增强科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引领和支撑能力,需要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医研企”协同创新,加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随着国家提出“医研企”协同科技创新模式,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日益突出,尤其研究型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医疗、科研、教学三大功能,是创新性成果的主要汇集地。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范式发展到融合创新和创新枢纽阶段,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医、研、产创新主体活力尚未释放,亟须通过融合模式来提高转化效率。
医研产融合的关键要素包括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主体间利益关联与分配机制、融合通道及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等。目前,有些地方的探索已取得成效。比如,成都中医药大学与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构建医研产“三位一体”模式,使“教学—科研—成果熟化与转化—临床”的快车道畅通,2019年被列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研产模式则发挥技术服务融合通道作用,加强院、校、企合作,让基础研究、实验研究真正形成转化、走向临床,加强与产业链、创新链上各创新主体的密切合作,逐步实现成果转化创新生态。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通过建立成果转移转化标准化管理体系、成果赋权、完善考核指挥棒、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等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打通成果转化链条的堵点,激发成果转化动能等。
推动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分析、探讨先行者的路径、经验和问题,有3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一是明确各方定位,厘清利益关系。
建立医研产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各主体在机制中承担的职责定位,厘清三方利益关联与利益分配的问题,完善三者工作流程及协调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理顺临床、科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转化流程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设成果转化部门、机构和团队建设,强化科研管理、人才配置、资产监管、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共同推进成果转化工作。同时,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加快建立完善成果转化内控制度体系。
厘清医研产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强化各主体的衔接协调,打破融合转化瓶颈。进一步明确创新主体职责,鼓励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敢于担责,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合作细则,以消除成果转化中仍存在的盲点和模糊地带。
二是打通融合通道,健全服务体系。
为医研产三方提供对接通道,汇集地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伙伴,面向临床诊疗和产业实际创新需求,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让企业尽早介入医研产成果转化,提高转化融合效率。其中,要打造医研产融合创新平台,加强共性技术攻关,面向产业化开展研发和转化服务,进一步形成“研发+孵化+投资”的融合创新平台,加速成果产业化。
支持研究外包服务机构的发展,在国内平台大多聚焦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鼓励平台开展针对提高药物研发成功率和降低成本的临床前有效性评价的业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能力;组建医研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或平台,建立完善成果发布、供需对接、转化指引等服务体系。
大力培育和集聚国际化、高水平的专业复合型转移转化服务人才,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在自主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中明确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管理、服务人员的激励标准和激励方式。
三是完善体制改革,加强机制建设。
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周期管理制度,保障医研产三方进行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制度协同,促进企业、社会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医疗卫生和生命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成果转化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使医疗卫生机构作价入股路径畅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能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障,根据医研产融合成果转化的特点,在传统知识产权的范畴外,加强新药、院内制剂、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诊疗方案等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成果保护和开发,探索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和开发机制,实践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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